(2016)鄂1303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龚德芳与曹文记、王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德芳,曹文记,王文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936号原告龚德芳。被告曹文记。被告王文萍。本院在受理原告龚德芳与被告曹文记、王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德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曹文记所有的位于随州市曾都区东城文峰大道1号的房屋。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曹文记所有的位于随州市曾都区东城文峰大道1号5栋1单元3层2号房屋壹套(建筑面积66.61㎡,房权证: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江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