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引锋与张武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419号原告刘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吴志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