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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长浩诉梁东东、广安通公司、中国人保公司交通事故责任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梁某某,深圳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377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邓一洪,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被告深圳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洪林,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深圳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就涉案赔偿款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某某、深圳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某、深圳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肖薇薇人民陪审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游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欧阳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