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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孙红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红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49号罪犯孙红心,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5日作出(2012)内刑初字第023号刑事判决,认定孙红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8日至2023年8月17日止。宣判后,孙红心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南刑二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1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孙红心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4月13日晚,孙红心伙同他人预谋后,以租车为名,将被害人程某骗至河南省内乡县马山口镇庵北水库,持刀威逼、拳打被害人,程某弃车逃跑,孙红心等人追赶未果,将程某面包车抢走,以2000元价格将该车卖掉。经鉴定,该车价值28000元,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退。该犯系共同犯罪,于2016年2月15日缴纳罚金10000元。罪犯孙红心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红心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红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