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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6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蓬飞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依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蓬飞建材有限公司,上海依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619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蓬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赖桂洪,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依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辉,男,1954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佛山市三水蓬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依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佛山市三水蓬飞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依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辉支付人民币578,857.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上海依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底之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余款自2016年6月起每月支付人民币5万元直至付清。本院认为,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付款期限跨度较大,致使本案短时间内难以执结。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64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珮审 判 员  沈向阳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