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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会客阁海鲜店与李首辛、秦伟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会客阁海鲜店,李首辛,秦伟,欧金仓,秦玉平,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2585号原告:日照市东港区会客阁海鲜店。经营者:卢永廷,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宋玉华,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首辛,成年,居民。被告:秦伟,成年,居民。被告:欧金仓,成年,居民。被告:秦玉平,成年,居民。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东港区会客阁海鲜店与被告李首辛、秦伟、欧金仓、秦玉平、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市东港区会客阁海鲜店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东港区会客阁海鲜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日照市东港区会客阁海鲜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善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