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中山市新德利电器有限公司、宋国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中山市新德利电器有限公司,宋国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2574号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C0389112-5。负责人:黄慧贤。委托代理人:苏秋云、谭英,系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新德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福安。法定代表人:宋国新。被告:宋国新,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被告中山市新德利电器有限公司、宋国新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新德利电器有限公司、宋国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为76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原告已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预交)。审判员 梁春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康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