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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嘉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嘉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802民初390号原告:陈嘉芳,女,生于1987年7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春妹,女,生于1979年3月21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支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袁泽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瑾懿,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嘉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雨城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嘉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春妹,被告人保财险雨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瑾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嘉芳诉称:2016年1月22日17时13分,原告驾驶小型客车由雨城区沙湾路往市区方向行驶,行至体育馆门外左转时,与其行驶方向左侧由案外人李果驾驶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车在四川省城市车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修理,花费18883元。原告支付该修车费后向被告索赔,但被告只赔偿了5473元。被告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车修理费的差额13410元。被告人保财险雨城公司辩称: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案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对受损车辆进行了定损,并按定损金额将保险赔款全额支付原告,该赔案已处理完毕,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车车主。2015年4月29日原告向被告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1008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500000元,并购买了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5年4月29日零时起至2016年4月29日二十四时止。2016年1月22日17时13分,原告驾驶客车由雨城区沙湾路往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市体育馆外左转时,与其行驶方向左侧由案外人李果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次事故经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外人李果不负此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向被告报案。被告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定损,小客车的定损金额为5473元。该定损单未有事故责任人即原告和车主签字。此后,车在成都市四川省城市车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修理,发生修理费18883元。期间,被告已先行向原告支付其计算的理赔金7212.99元(含车保险金5473元)。原告垫付车修理费18883元后,对车辆修理费用的差额部分向被告申请理赔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结账单、发票、理赔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为其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处购买了交强险和限额500000元的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应按照法律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关于第三者车的损失,尽管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对车进行了定损,但该定损单确定的数额系被告根据其经验,对事故车辆修理费用的估算,具有预判性,定损数额与实际修理费用之间存在差距,是完全可能存在的。同时,被告无证据证明车修理费用存在不合理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形。因此,被告应按原告对第三者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进行赔付,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支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嘉芳保险金1341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元,由被告负担。此费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书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