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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翔与郑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翔,郑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2民初292号原告王翔。被告郑奕。原告王翔诉被告郑奕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翔诉称,被告于2015年3月7日向其借款14,000元做为资金周转,说好一个月内归还,被告将自己的工资卡交给原告用于还款,但从其中支取了2个月共3,000元后,工资卡已无进账。被告曾答应将已支取的3,000元作为利息给原告,后借款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被告郑奕于2015年3月7日写下借条:“今借到王翔14,000元整,分七个月还(每月2,000元整)”,拟证明被告向其借款14,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翔与被告郑奕是朋友关系,因被告郑奕需要资金周转,于2015年3月7日向原告王翔借款14,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每月还2,000元,分七个月还清。原告王翔将现金14,000元交付给被告郑奕后,被告郑奕将自己的工资卡交给原告王翔用于还款。王翔曾从被告的工资卡中取出3,000元,原告王翔当庭陈述该3,000元是被告作为利息给他的。之后,被告郑奕的工资卡已无进账。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郑奕未归还分文。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郑奕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并约定了借期,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法律关系。现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为从被告工资卡中支取的3,000元是利息,但无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从被告工资卡中支取的3,000元,应视为被告的还款,故被告尚有11,000元借款未偿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奕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翔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文凯审 判 员  郑沪萍人民陪审员  徐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肖美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