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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王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王忠,郑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4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台州国际商务广场一、二层、十五层,组织机构代码:59178521-6。代表人陈贤榜,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忠,男,1971年3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郑利君,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王忠汽车维修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大道(台州市黄岩区城关粮食管理所),组织机构代码:L4706707-X。法定代表人王忠。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忠、郑利君、台州市黄岩王忠汽车维修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忠、郑利君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15000元、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王忠汽车维修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执行人支付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保全查封被执行人王忠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但该车辆一时无法查找,未查控在案。另本院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忠、郑利君、台州市黄岩王忠汽车维修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告知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对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忠、郑利君、台州市黄岩王忠汽车维修厂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椒江支行对本案终结执行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44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