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6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吴清泉与额尔德木图、其其格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清泉,额尔德木图,其其格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87号申请执行人吴清泉,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蒙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额尔德木图,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其其格玛,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吴清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额尔德木图的工资卡,直至扣完执行标的额2522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阿日 斯楞审 判 员 哈 申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