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81民初363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毛庆根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1993年2月份,我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刘莹,年月日生育次子刘沛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偶尔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并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刘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于1993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刘莹,年月日生育次子刘沛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为此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并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其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和被告刘某虽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双方经过一定的了解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有较好的夫妻感情基础。因双方缺少沟通、交流,偶尔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原告李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刘某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只要相互宽容、体谅,多沟通,相互信任,其夫妻关系可以改善,故本院对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收款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帐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毛庆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忠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