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蒋蔼钰、蒋伟忠等与陆某某、蒋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蔼钰,蒋伟忠,王玉敏,王文娣,陆某某,蒋某某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9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蔼钰,男,汉族,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伟忠,男,汉族,1953年5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玉敏,女,汉族,1957年9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文娣,女,汉族,1961年9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四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康恺,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某某,女,汉族,1983年11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金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某某,女,汉族,2007年12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理人陆某某,女,汉族,1983年11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金山区。再审申请人蒋蔼钰、蒋伟忠、王玉敏、王文娣因与被申请人陆某某、蒋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蔼钰、蒋伟忠、王玉敏、王文娣申请再审称:被拆迁房屋系王玉敏承租的公有住房,陆某某系因结婚作为引进人口才计入安置人口的,房屋来源与陆某某无关。原审法院在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未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照顾共有人生活等实际需要,并扣除王玉敏差价换取被迁拆房屋时支付的购房款等情况。动迁安置款与陆某某等无关,原审法院酌定金额明显过高。蒋蔼钰、蒋伟忠、王玉敏、王文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涉案被拆迁房屋系按人口安置,被安置人口为六人,陆某某及蒋某某均属于被安置人员,故原审法院认定陆某某及蒋某某应得安置所得房屋三分之一面积,并据此取得相应房屋折价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到被拆迁房屋安置款项的性质、用途等因素,酌定陆某某及蒋某某共获得人民币6万元安置款,于法不悖。综上,蒋蔼钰、蒋伟忠、王玉敏、王文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蔼钰、蒋伟忠、王玉敏、王文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 琴代理审判员 刘 华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俊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