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82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梁存虎与荆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存虎,荆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3执24号申请执行人梁存虎。被执行人荆双平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据(2015)崇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荆双平偿还申请执行人梁存虎案件款74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16.00元,执行费1010.00元,共计76026.00。该案经查核实被执行人荆双平因欠账,现在已经外出,和家人也无联系。经法院四查被执行人荆双平有工资,本院已执行10000.00元,其工资账户现已冻结执行。被执行人荆双平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精神,裁定如下:终结(2015)崇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荆双平偿还申请执行人梁存虎案件款74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16.00元,执行费101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X审判员  李军杰审判员  唐国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巧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