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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1)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与葛志友、高海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葛志友,高海芬,葛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住所地乐清市白石街道丽景花苑1-102、1-103、1-104号。负责人:倪黎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葛志友,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高海芬,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葛志敏,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与被执行人葛志友、高海芬、葛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853380.02元及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葛志友、葛志敏共有的坐落于北白象镇瑞里村的房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之财产或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执行款853380.02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3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尚浙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南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