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保字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易盛威申请喻志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6)湘0203执保字21号易盛威: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告喻志群名下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2016年4月26日,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告喻志群名下位于株洲市芦淞区房屋产权,期限叁年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你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保全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