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执恢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平平、范慧琴、许益新、孙君伟、汤志俊、邱晓莉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平平,范慧琴,许益新,孙君伟,汤志俊,邱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坛执恢字第00207号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国琛,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贞祥,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平平。被执行人范慧琴。被执行人许益新。被执行人孙君伟。被执行人汤志俊。被执行人邱晓莉。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平平、范慧琴、许益新、孙君伟、汤志俊、邱晓莉金融借款、保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2)坛商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书确定:1、被告刘平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南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支付利息113863元(利息算至2012年7月25日),并支付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本判决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被告范慧琴、许益新、孙君伟、汤志俊、邱晓莉对被告刘平平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39元,由被告刘平平、范慧琴、许益新、孙君伟、汤志俊、邱晓莉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给原告等。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其履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2)坛商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范慧琴、孙君伟、汤志俊、邱晓莉各给付了申请人160000元,申请人表示余款向其余的被执行人刘平平、许益新主张。两被执行人刘平平、许益新的房产已查封,无车辆、无存款,其他财产正在调查核实中;本院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刘平平、许益新加入了失信人名单;刘平平下落不明,人难以查找。现因被执行人刘平平、许益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2)坛商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代理审判员 孟繁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