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张坤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997号被执行人:张坤平本院作出的(2015)穗萝法少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桂珍需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因被执行人张坤平未缴纳该款,经本院民一庭移送,本院已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坤平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诉讼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的金钱给付义务,但是该邮寄件被退回。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证券、无股权;广州市内无房产;经多方查询,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坤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张坤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坤平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张坤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现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所欠一审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紫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