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法执字第7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与刘恩春、刘安全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刘恩春,刘安全,孙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79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70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恩春。被执行人刘安全。被执行人孙建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坊商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恩春、刘安全、孙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恩春之妻李法芬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恩春之妻李法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锋远审判员 周振华审判员 郭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辛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