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4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山东星邦公司与苏州晶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星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苏州晶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4267号原告山东星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原山东城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中心机电产业园华润路西侧B车间。法定代表人魏成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凡兵,山东胜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晶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张家港市凤凰镇飞翔路3号。法定代表人韩莉莉,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星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晶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山东星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星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星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99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