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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覃某甲与覃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甲,覃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633号原告覃某甲。委托代理人覃世剑,柳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甲与被告覃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覃某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覃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曾红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