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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开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吴三明与张洪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三明,张洪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开民初字第930号原告吴三明。被告张洪宣。原告吴三明与被告张洪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明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三明、被告张洪宣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小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三明诉称,2014年8月30日,被告以公司进材料缺流动资金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380000元,并承诺2014年9月18日一次性归还。被告至今未还款,其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38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洪宣辩称,其与原告之间无借贷关系,其未收到本案所涉款项。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现有张洪宣公司进材料缺资金向吴三明借人民币(380000.00元)叁拾捌万,在2014年9月18号一次性归回”关于借款过程,原告陈述其原是飞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平时就取现金放在保险箱中用于朋友间生意上的往来。2014年4、5月份,被告到其家中提出借款10万元,其从保险箱中取出了10万元交给了被告。同年6月,被告到其家中称要还银行贷款及材料费需借款10万元,其又从保险箱中取出了10万元给被告。同年7月下旬,被告称公司资金不足还需借款10万元,其又从保险箱中取出了10万元交给了被告。同年8月30日,被告称其还要还银行贷款利息,其手上有2万元现金,又向他人借了6万元,一共8万元在家中交给了被告。被告在每次借款时均向其出具借条,2014年8月30日,被告将前几笔借款金额汇总,出具了一份金额为38万元的借条。在出具该份借条的时候,其前妻王留英在场。审理中,王留英也到庭陈述被告向原告出具本案所涉借条时其在场,8万元的借款中有6万元是其与原告一起去借的。被告则称其于2014年向原告借款150万元,约定每月支付利息7.5万元。后来其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利息,遂向原告出具了本案所涉的借条,38万元实际上是五个月的利息,并非借款。为此,被告还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5年7月17日徐小芳出具的承诺,主要内容为张洪先所欠王留英本金人民币壹佰五十万元正,张洪先还还出,有本人徐小芳归还。欠壹年有余一式贰份。2、2015年11月10日原告出具的本人承诺,主要内容为吴三明一旦讨债成功,吴三明要回自己的本金,余款交与张洪宣,假如讨债要不到,授权书作废,张洪宣还是得还钱。此协议也作废。经质证,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并认可双方之间存在150万元的借贷关系,但表示本案所涉的38万元系借款并非150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其之所以会持续的借款给被告是因为被告向其借款150万元用于公司扩大再生产,但经营亏损。后因为被告称在银行有抵押贷款,如果能还掉银行贷款,信誉变好,就能重新贷到款,届时就可以把借款还掉。其为了能收回此前的150万元借款,就陆续借给了被告38万元。另外,被告称其在出具本案所涉借条后,通过朋友石曜东汇给了原告20万元,即为150万元借款的利息。原告称其未收到该笔款项。被告也未向法庭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被告提供的承诺、个人承诺及本院制作的庭审笔录、询问笔录等材料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就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原告提供借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8万元,被告抗辩38万元系150万元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并非借款,并提供徐小芳出具的承诺及原告出具的个人承诺予以反驳。但根据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无法确认本案所涉的38万元与150万元的借款有关联,不足以导致对原告主张产生合理性怀疑。被告又确认本案所涉借条系其本人出具,故结合原告及案外人王留英关于借款过程的陈述,本院对被告向原告借款38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被告归还,被告理应归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洪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三明人民币3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00元,由被告张洪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吴明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汉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