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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南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沈士贵与童达梅、高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士贵,童达梅,高鹏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南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沈士贵,居民。委托代理人苏育青,响水县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童达梅,居民。被告高鹏生,居民。原告沈士贵诉被告童达梅、高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士贵及其委托代理人苏育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达梅、高鹏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士贵诉称,2015年10月10日,被告童达梅向我购买钢筋,欠我钢筋款36460元,打下的欠条,并约定月利率2%,被告高鹏生为此提供担保。后我多次向其索要货款,被告童达梅、高鹏生拖欠不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童达梅、高鹏生偿还我的货款3646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被告童达梅、高鹏生未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被告童达梅向原告沈士贵购买钢筋,欠原告沈士贵钢筋款36460元,打下的欠条1份,载明“今欠到沈士贵钢筋款叁万陆仟肆佰陆拾元整。利息2%。欠款人童达梅,担保人高鹏生”;被告高鹏生为此提供担保。原告沈士贵后向被告童达梅、高鹏生索要该货款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沈士贵向被告童达梅出售钢筋材料,被告童达梅向原告沈士贵出具货款欠条,原、被告双方已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童达梅至今未能向原告沈士贵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对原告沈士贵要求被告童达梅支付其货款364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沈士贵主张利息,因在欠条上书写“利息2%”,对利息约定不明,未明确是年利息或月利息,故对原告沈士贵主张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高鹏生提供担保,因未明确具体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高鹏生对货款3646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高鹏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童达梅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童达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沈士贵货款36460元;二、被告高鹏生对该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高鹏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童达梅追偿;三、驳回原告沈士贵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12元,由被告童达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万兵审 判 员  顾启东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闻云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