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3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莉娜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388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192377565。法定代表人王XX。被执行人刘XX,女,汉族,1977年2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2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刘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配合申请执行人前往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解除《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深福房预买字2001第B72943号)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38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至今,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深福房预买字2001第B72943号)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二、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莉娜存款本金人民币10386元及利息和其��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来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小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