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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民初6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松支行与于治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松支行,于治会,赵淑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639-2号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松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开原镇保安村。单位负责人:刘忠海,支行长。被告:于治会,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赵淑杰,女,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松支行诉被告于治会、赵淑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松支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松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2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雨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