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倪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1958号原告倪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必彬。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倪某负担。审判员 何义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