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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倪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1958号原告倪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必彬。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倪某负担。审判员  何义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