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覃林玲与仇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林玲,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17号申请执行人覃林玲,女,1981年2月8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仇伟,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住南宁市。覃林玲与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仇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覃林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仇伟位于南宁市菠萝岭中三街81号的房地产,但因该房地产已抵押给银行、且正被另案处置中,暂时不能变现。另本院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仇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仇伟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仇伟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覃林玲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查封房地产不停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