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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芦金武与芦金文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金武,芦长海,芦金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1628号原告芦金武,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被告芦长海,男,1945年9月18日出生。被告芦金文,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芦金武诉被告芦长海、芦金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芦金武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金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芦金武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