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1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1民初419号原告梁某某,女,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红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