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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建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147号被执行人王建斌,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建斌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建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山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现学代理审判员  杨 政代理审判员  付高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建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