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3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黄云常因犯非法经营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云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23执172号 被执行人黄云常,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澄迈县人,住澄迈县,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目前仍在缓刑考验期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澄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云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云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金人民币25万元。但被执行人黄云常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云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黄云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数额详见财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蓓蓓 审判员 张 锋 审判员 邱 夫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华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査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査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六条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多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 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39.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