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赵金国与王晓艳、邢超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国,王晓艳,邢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1105号原告:赵金国。被告:王晓艳。被告:邢超,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国诉被告王晓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的鲁C×××××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的鲁C×××××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晓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