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22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叶贵萍、刘金果与攀枝花市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贵萍,刘金果,攀枝花市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民初537号原告叶贵萍,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原告刘金果,男,200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攀枝花市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荀富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攀枝花市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公司住址:盐边县桐子林镇西城街5号。负责人刘晓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贵萍、刘金果与被告攀枝花市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攀枝花市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贵萍、刘金果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协商为由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叶贵萍、刘金果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贵萍、刘金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元,由原告叶贵萍、刘金果负担。审判员  明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英审判员  明瑶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郭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