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特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于某某、于某甲等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169号申请人于某某。申请人于某甲。申请人于某乙。申请人于某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某某、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于某丙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于某某、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