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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特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于某某、于某甲等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169号申请人于某某。申请人于某甲。申请人于某乙。申请人于某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某某、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于某丙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于某某、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