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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何阜军与张永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阜军,张永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612号原告何阜军,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永生,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阜军与被告张永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阜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阜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87元,由原告何阜军负担。审 判 长  王帅锋人民陪审员  焦程谦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肖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