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何阜军与张永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阜军,张永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612号原告何阜军,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永生,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阜军与被告张永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阜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阜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87元,由原告何阜军负担。审 判 长 王帅锋人民陪审员 焦程谦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肖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