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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徐宁与郑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宁,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425号申请执行人:徐宁,男,1973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郑林,男,1990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执行徐宁申请执行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郑林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二初字第00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长城审判员  胡存祥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