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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黄新结与黄汝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结,黄汝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1执43号申请执行人黄新结,农民。被执行人黄汝格,农民。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昭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昭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长  雷裕锋审判员  邓进超审判员  刘有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