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8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乐分社申请执行谭宣华、李正素、陈永康、田守容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阳市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分理处,谭宣华,李正素,陈永康,田守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安乐乡清平下街5号。负责人:周良洪,分社主任。被执行人谭宣华,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李正素,女,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陈永康,男,195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田守容,女,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简阳市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分理处申请执行罗光容谭宣华,李正素,陈永康,田守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简阳市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分理处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李正素银行存款40426.25元,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陈永康2016年12月底前归10000元;2017年12月底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81执32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