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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顺恒鑫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与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1029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恒鑫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孔健涛。委托代理人:柯东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越,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恒鑫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吴焯行。委托代理人:叶志翔,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春玉,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83民初1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从被上诉人的起诉状以及本案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可以看出,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及办公地点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8号,故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注册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且上诉人在一、二审管辖诉讼期间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