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苏春风与王江文、苏周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春风,王江文,苏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831号申请执行人苏春风,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被执行人王江文,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苏周平,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春风与被执行人王江文、苏周平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王江文、苏周平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苏春风表示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