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申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四川君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市牧山玻璃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君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牧山玻璃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9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君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乐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晓辉,男,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邹燕,女,汉族,1990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牧山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法定代表人:熊相荣,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四川君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牧山玻璃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山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终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本院出具调解书。该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邓社存代理审判员 敬建华代理审判员 李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如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