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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周光庆、沈晓斌与重庆康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庆,沈晓斌,重庆康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944号原告周光庆,男,汉族,1966年6月1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龙冬,重庆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晓斌,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龙冬,重庆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康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园北街6号附10、11号裙楼,组织机构代码05648569-2。法定代表人蒋宁,重庆康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庆、沈晓斌与被告重庆康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光庆、沈晓斌未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光庆、沈晓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超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