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舟山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城关支行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城关支行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508号原告舟山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舟山市临城中昌国际大厦24楼。负责人邵汉军。委托代理人蒋善军、王曾,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城关支行,地址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215号。负责人林忠海,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孙菁雄,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城关支行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