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02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李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2民初374号原告李甲。委托代理人莫奕钦,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获批准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甲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以冲代理审判员 莫凯程人民陪审员 蔡婉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简筱筠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