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黄江勇与广西四方汇通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江勇,广西四方汇通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黄江勇。被执行人广西四方汇通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霍柱威,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四方汇通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13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