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民初1367号原告:王某,教师。委托代理人:谌东,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云长生,唐山市开平区洼里乡夏庄村。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任志广,待业。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原告王某诉被告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由审判员冯玉清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谌东、被告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云长生、任志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婚姻登记,我们都系再婚组成的家庭。婚前我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不好,我们俩经常为小事争吵,被告对我极度不信任,2016年2月我与被告发生争吵,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婚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特起诉要求:一、与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云某辩称:原告的陈述不属实,××,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云某于2012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自2016年2月始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良好的夫妻关系需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培养,只要双方互相信任,相互理解,尚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玉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春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