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5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景琴申请执行迟有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宏,高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宏。被申请执行人高俊生。本院执行刘景琴申请执行迟有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迟有华在中国建设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处的存款账户,现因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迟有华在中国建设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永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