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平执字第19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平度店子支行与王建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平度店子支行,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1956-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平度店子支行,住所地平度市店子镇驻地。代表人彭建利,行长。被执行人王建民,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平度店子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建民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民一初字第2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7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建民已向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平度店子支行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一初字第2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700元,由被执行人王建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