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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临沭县华龙农化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329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临沭县华龙农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沭人社监理字(2015)第00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5年7月23日,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临沭县华龙农化有限公司作出了沭人社监理字(2015)第00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处理内容如下:足额补缴郑伟2011年4月至2014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2015年7月25日,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决定书邮寄送达给被执行人,并于2015年10月27日发出催告书。但临沭县华龙农化有限公司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义务,故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临沭县华龙农化有限公司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沭人社监理字(2015)第00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临沭县华龙农化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补缴郑伟2011年4月至2014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13543.83元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化芝审判员  李延安审判员  禚洪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会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