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烨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3民初1785号原告:孙某,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合肥市。委托代理人:李涛,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美荣,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伟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诉称:王某与孙某是朋友关系。2010年3月4日,王某向孙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之后,王某陆续还款115000元,但至今尚差欠35000元。孙某多次向王某催要还款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王某立即偿还孙某借款35000元;2、王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4日,王某向孙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孙某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以房产证做抵押”。借款后,王某陆续偿还借款115000元,但至今尚差欠孙某借款本金35000元。孙某多次催款无果。上述事实,由孙某提供的借条、短信,以及孙某庭审陈述予以证明。因王某未到庭,视其放弃抗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向孙某借款,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故孙某向王某主张偿还差欠的35000元借款,本院予以支持。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孙某借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8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蓓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